轉知:為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修「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之需,檢附該支給表修正意見調查表1份,請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前以電子郵件回傳調查表電子檔至本府人事處承辦人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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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4-05-24 14:06:35  點閱:217


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

 

競賽活動

以現職軍公教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工友及臨時人員等)或其組成之團體為主要參加對象,透過公開評比(選)機制按評選等第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之評比(選)活動。

適用範圍

  • 跨主管機關競賽活動: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之競賽活動且參賽者包括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其他機關(構)學校人員或團體
  • 區域性競賽活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職權於特定區域內辦理之競賽活動,且參賽者包括該特定區域內之其他機關(構)學校人員或團體。

支給條件

  • 獲獎人或獲獎團體數占參賽人或參賽團體數之比例應在20%以下。
  • 競賽表現應區分適當等第,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 應經公開評比()機制辦理評比(),並成立評比()委員會。
  • 應訂有相關計畫或作業規定。

核定權責

獎勵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下,且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團體在10萬元以下、個人在5萬元以下者,得由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撙節、覈實及避免寬濫之原則,依本表規定核()定計畫辦理。但獎勵總額或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超逾上開額度者,仍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准。

 

備註:

  • 本表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 本表所稱「團體」,指以機關(構)學校名義或由不同機關(構)學校人員組成之參賽隊伍。
  • 本表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以下簡稱本支給表)修正意見調查表

填報單位或機關學校: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核章: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主管核章:___________________

本支給表為行政院訂定,自105年1月1日生效,考量本支給表生效迄今已逾8年,迭有機關提出相關事項修正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規劃本支給表修正事宜,研具本調查表,以瞭解各機關近5年(108年迄今)適用情形及修正建議。

本支給表規定各主管機關辦理之跨主管機關競賽活動或區域性競賽活動,如係以現職軍公教員工或其組成之團體為主要參加對象,透過公開評比(選)機制辦理評比,得依本支給表規定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獲獎人或獲獎團體數占參賽人或參賽團體數之比例應在20%以下,其獎勵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且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團體最高10萬元以下、個人最高5萬元以下,並應訂定相關計畫。

----------------------------------------------------------

第一部份、發放情形調查

請填寫近5年(108年迄今)貴單位或機關學校辦理競賽活動,是否曾依本支給表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

£否,未曾依該表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或非本支給表適用範圍

£,曾依該表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並請於下表填列貴機關(含所屬機關)辦理競賽活動及依該表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情形:

年度

活動(或計畫)名稱

獲獎團體數及占比

獲獎個人數及占比

團體獎勵額度上限(元)

個人獎勵額度上限(元)

獎勵總額(元)

備註

團數

占比

人數

占比

範例

112

 

○○業務績效考核及獎勵計畫

 

4

 

19%

 

0

 

0

 

100,000

 

0

 

400,000

 

各地方政府共22組,前3名及創新獎1名共4組獲獎

 

 

 

 

 

 

 

 

 

 

附註: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第二部份、修正建議

    • 獲獎人或獲獎團體數占參賽人或參賽團體數之比例:

£1.比例應在30%以下。   

£2.比例應在25%以下。

£3.維持原規定。

建議理由(有勾選1-3者必填):

£4.無修正建議。

    • 核定權責之獎勵總額、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團體及個人額度上限:

£1.總額在150萬元以下/團體在15萬元以下/個人在7萬5千元以下。

£2.總額在120萬元以下/團體在12萬元以下/個人在6萬元以下。

£3.維持原規定。

建議理由(有勾選1-3者必填):

£4.無修正建議。

 

●●回傳調查表注意事項:

  1. 請於113年5月31日前以e-mail方式回傳,回傳檔案應包含核准掃描檔及word檔(聯絡人:李佳鴻科員;電子郵件信箱:s940937@email.chcg.gov.tw;聯絡電話:04-7531445)。
  2. 第一部分填且第二部分無修正建議者無須回傳,其餘下列組合均應回傳:

第一部分填是(詳載發放情形),第二部分有修正建議

第一部分填是(詳載發放情形),第二部分無修正建議

第一部分填否,第二部分有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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