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調整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金額及相關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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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6-02-12 08: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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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為維護公教人員身心健康,並促其自主健康管理,爰修正旨揭規定,並溯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增修規定如下: |
| 1、 |
「本府暨所屬簡任非主管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 |
| 2、 |
「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人員」及「本府暨 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5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工友(含技 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 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6,000元。 |
| (二) |
增加健康檢查補助運用彈性之人員:本縣警察局40歲以上具高風險職務並實際從事外勤工作員警及消防局40歲以上高風險職務人員,增加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1萬2,000元之彈性運用規定。 |
| (三) |
因應地方政府職務列等調整案,增修健康檢查補助適用之 人員: |
| 1、 |
新增「副秘書長」職務,適用每年受檢1次補助1萬6,000 元,或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3萬2,000元規定。 |
| 2、 |
原組織編制為「秘書」(總核稿秘書)職稱修改為「主任秘書」,仍適用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規定。 |
| 二、 |
為利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瞭解本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內容,檢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彙整表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