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請勿冒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及占用專用停車位
張貼日期: 2019-11-08 15:59:02 點閱: 513 (6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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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